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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
2003-12-03 00:00   审核人:

   为提高流通人民币整洁度,维护人民币信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1998年起实行的《损伤人民币挑剔标准》和2001年起实行的《“七成新”纸币的基本标准》同时废止。

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如下:

一、纸币票面缺少面积在20平方毫米以上。

二、纸币票面裂口2处以上,长度每处超过5毫米;裂口1处,长度超过10毫米。

三、纸币票面有纸质较绵软,起皱较明显,脱色、变色、变形,不能保持其票面防伪功能等情形之一。

四、纸币票面污渍、涂写字迹面积超过2平方厘米;不超过2平方厘米,但遮盖了防伪特征之一。

五、硬币有穿孔,裂口,变形,磨损,氧化,文字、面额数字、图案模糊不清等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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