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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5-09-10 14:49   审核人:

中北大学文件

校科〔2014〕34号

关于印发

《中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校区)、部、处及直属单位:

《中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经2014年11月11日校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北大学                                         2014年11月27日

 

中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规定》(装计〔2006〕132号)、《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8〕11号)、《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办法》(计计字〔1995〕第176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发〔2014〕3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研经费是我校通过对外开展科技活动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按其来源可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两大类: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且我校为承担单位或者合作单位的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研制生产等

形式的社会资金项目经费。

第三条 凡以中北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其项目经费应全部汇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号,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集中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挤占、挪用。科研经费实行分类管理,纵向项目经费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制度和要求;没有明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纵向项目、横向项目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科研经费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学校、学院、项目负责人的三级管理。

学校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科研经费的统筹管理与组织协调,学校法定代表人对科研经费管理负总责,分管科研和财务的校领导对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学院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学院应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督促本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进度,确保本单位人员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科研任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经费的签批使用,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或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积极配合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资助单位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配合,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科研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一)科技产业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以及科研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配合其他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工作。配合项目负责人办理技术开发项目的免税手续。对不按项目预算或合同使用经费的项目,科技产业处有权通知财务处冻结其项目经费。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审查决算。财务处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使用经费。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仪器设备处:负责对科研经费取得资产的合同签订、购置及资产管理等工作。

(四)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内部审计。对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逐步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五)监察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对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预算编制。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经费预算实行项目组编制、二级单位审核、科技产业处审批的三级管理制度。

第七条 科研经费预算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用于学校因承担科研任务而产生的公共成本补偿支出及项目组的激励费用,包括管理费、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资源占用费、项目审计费及绩效支出等。

(一)纵向科研经费预算编制

1.“863计划”、“973计划”及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预算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纵向科研项目,应按照规定分别编制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预算(纵向科研项目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预算科目表等见表1,间接费用预算比例表见表2)。按照总经费的5%编制管理费预算,其中学校管理费4%,学院管理费1%。

2.其他纵向科研项目,按照相关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口径据实编制项目预算。

(1)民品基础研究类项目按照总经费的3%编制管理费预算,其中学校管理费为2%,学院管理费为1%;

(2)科工局项目按照总经费的8%编制管理费预算,其中学校管理费4%,学院管理费1%,课题组管理费3%;总装基金项目按照总经费的12%编制管理费预算,其中学校管理费3%,学院管理费1%,课题组管理费8%;总装其他各类项目按照总经费的15%编制管理费预算,其中学校管理费4%,学院管理费1%,课题组管理费10%;

(3)其他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费按照总经费的5%编制管理费预算(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学校管理费为4%,学院管理费为1%。

表1 纵向科研项目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预算科目表

费用类别

预算科目

预算说明

直接费用

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

1.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交流与合作费、劳务费及专家咨询费预算支出不能调增。

2.允许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三项支出之间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间接费用

设备及房屋等资源占用费、水、电、气、暖费、管理费、绩效支出

间接费用开支范围:

1.科研项目管理费;

2.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等资源占用费;

3.绩效支出(支付给项目组成员);

4.水电气暖消耗费用等。

对于我校主持的项目,间接费用按照政策规定的上限编制执行。

表2 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比例表

直接费用-设备购置费:X(万元)

预算比例(%)

预算说明

X≤500部分

20

1.间接费用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编制;

2.科研项目管理费:(按5%编制,其中学校4%,学院1%);

3.绩效支出≤(直接费用-设备购置费)*5%,根据项目所在学院和科技产业处考核结果按预算执行;

4.间接费用预算按照规定比例编制,对于未足额编制间接费用预算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优先保证学校及学院管理成本补偿。

500<X≤1000部分

13

X>1000部分

10

(二)横向科研项目预算编制

横向科研项目逐步推行预算管理方式,其预算按照直接费用、间接费用预算框架编制,直接费用预算科目根据横向科研项目的研究任务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相关性、真实性、合理性原则进行确定(横向科研项目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预算科目表见表3)。

表3 横向科研项目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预算科目表

费用类别

预算科目

预算说明

直接费用(Y)

根据科研项目的研究任务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可编制业务通讯费、科研用车辆使用费等预算)。

用于科研项目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其中业务通讯费、科研用车辆使用费(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等预算额度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经费的10%;劳务费(发放给学生、临时聘用人员等)预算不超过合同总经费的25%。

间接费用(Z)

1.科研项目管理费;2.科研项目配套费;3.设备及房屋等资源占用费;4.科研业务招待费;5.项目组成员科研绩效。

1.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类项目管理费按总经费的10%编制预算,其中学校管理费按总经费的5%,学院管理费按总经费的1%编制,课题组管理费4%。

2.其他横向项目科研项目管理费按总经费的5%编制预算,其中学校管理费按总经费的4%,学院管理费按总经费的1%编制。3.绩效支出≤项目总经费*15%。4.科研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合同总经费的10%。

第八条 预算调整。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且学校具有调整权的项目,应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按规定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内的一般预算调整事项(调整幅度不超过调整科目核定预算的20%,或超过2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1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项目所在学院及科技产业处、财务处审核批准;重大预算调整事项,除履行上述一般预算调整程序外,还须经分管科研工作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预算调整需履行批准或备案程序的,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横向科研项目预算调整按照一般预算调整事项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必须编制自筹配套经费预算的科研项目,需预先落实自筹配套资金来源,按规定编制配套经费预算,并逐步做到配套资金专户核算和管理。

第十条 科研项目计提的学校科研管理费,由学校统筹使用,专门用于学校对科研工作的管理与奖励;科技产业处的科研工作活动及组织的学术活动、青年人才及新项目的培育等支出;科研项目计提的学院科研管理费,由所在学院负责人签批使用,用于该学院的科研项目管理、学术活动、产学研合作、人才及新项目的培育等。科研项目计提的课题组管理费,由课题负责人签批使用,用于该项目执行过程中课题组组织实施管理等相关费用。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到款后,课题组负责人凭财务处开出的进账单及科技产业处开出的科研项目拨款单(首次到款时须附计划任务书、预算批复或科研项目合同等材料)办理项目经费入账手续。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实行专项管理,各项目之间不得互转经费。若根据项目(课题)任务书或科研合同要求项目分解任务,应在项目到款立项时由科技产业处按规定一次性分解到位。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付款单位名称、银行账号应与合同(任务书)的约定相同,付款单位委托付款必须取得项目合同单位的委托函和第三方的确认证明。对于特殊原因出现付款单位与项目合同不相符时,须取得项目合同单位的证明,并经项目所在学院、科技产业处审定后方能办理经费入账。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中属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科研项目可向科技产业处提交合同等相关材料,办理免税手续。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支出按照下列审批权限及流程执行: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组成员经手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到计划财务处据实报销,项目负责人本人经手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主管科研工作负责人审批后据实报销(双肩挑人员在本人所在学院签批)。

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必须符合国家财经法规、会计制度和经

费拨付机构的有关规定。纵向项目按计划任务书中的经费预算执行,横向项目按合同书中列示的经费预算支出,专款专用,合同书中无明确预算的,按本办法执行。

(一)单笔支出金额小于2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二)单笔支出金额大于等于2万元,小于5万元,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所在学院主管科研工作负责人二级审批。

(三)单笔支出金额大于等于5万元,小于1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所在学院主管科研工作负责人、科技产业处负责人三级审批。

(四)单笔支出金额大于等于1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所在学院主管科研工作负责人、科技产业处负责人、主管科研工作校领导四级审批。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支出范围及标准

科研项目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外协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业务招待费、培训费、修缮费、房屋租赁费、管理费、税费以及其他支出等。

第十七条 直接经费支出范围

(一)设备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纵向科研经费中差旅费开支标准应当按照《中北大学公务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4〕8号)的规定执行。横向科研经费中差旅费开支标准应当按照《中北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报销细则》的规定执行。对于参与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差旅补助参照助教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标准应当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的规定执行。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项目组研究人员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出国(出境)及邀请境外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课题研究人员出国标准应按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的规定执行。专家来华技术培训、业务指导、技术交流发生的费用应符合公允水平。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在符合预算和有关规定下,据实列支,严格控制;项目实施中发生的这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可列支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纵向科研项目按预算批复和相关规定据实列支,横向科研项目按合同规定的预算据实列支。

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标准参考国家统计局最新发放的《中国统计年鉴》中关于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相关地区人员平均工资统计数据,如列支标准明显高于平均工资统计数据,应重点予以说明。劳务发放月数应与课题任务书(合同书)中相应数据一致,与投入项目研究开发的工作量相匹配。

劳务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以及参与课题管理的工作人员。

(十)专家咨询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

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和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有相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标准的,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标准。无规定标准的,可参照表4执行。

表4 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

咨询专家

咨询方式

标准(元/人/天)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会议咨询

500-800

(第1、2天)

300-400

(第3天以后)

通讯咨询

60-100

其他人员

会议咨询

300-500

(第1、2天)

200-300

(第3天以后)

通讯咨询

40-80

(十一)其他支出,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以上项目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在其他支出中列支的内容不得与前述科目支出内容重复,并详细说明预算的相关性、必要性、测算依据。(如财务验收审计费用、为新增设备安装使用的需要而对实验室进行小规模维修改造的费用、科学考察或对科学试验所用交通工具的租赁费或燃料费、土地租赁费、临床试验费、入户调查费、举办培训费、青苗补偿费等),列支的财务验收审计费用,应本着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编制,不得列支财务咨询业务发生的费用。

第十八条 间接费用的支出

间接费用由学校根据项目预算一次性提取,统筹管理和使用。用于学校因承担科研任务而产生的公共成本补偿支出及项目组的激励费用,包括管理费、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资源占用费、绩效支出等。间接经费使用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提取的比例,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预算批复执行。

第十九条 外拨经费包括合作经费和外协经费,合作经费是指与合作方共同申报和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外协经费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自身技术、设备和工艺条件的限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检测、加工、设计、试验等发生的费用。

科研项目发生外拨经费时须以项目任务书、合同为依据,按照约定的合作(外协)单位、外拨经费预算额度、开户银行和账号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

在办理科研经费外拨时应填写外拨经费单,外拨经费单包括合作(外协)单位名称、外拨经费金额、非关联关系声明等,外拨经费单需经科技产业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应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不得将无关的支出在科研经费中列支,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科研经费不得用于以下支出:不得用于旅游、休闲、娱乐等活动以及其他福利性消费支出(含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方式);不得开支礼品、烟酒、茶叶以及与项目研究无关的招待费用;除项目合同另有约定外,科研经费不得开支个人学历(学位)学习费用和非项目研究必需的培训费用;不得用于缴纳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

第六章 决算与结转、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类项目的要求和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报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的准备工作。经费决算必须按照财务实际核算结果归集填制,如实反映已支出经费的情况,确保决算报表真实、完整。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结转经费是指未完成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减去年度实际支出后的余额,项目在研期间,结转经费可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课题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

属于中央财政拨款的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应当按原渠道收回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由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按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科研项目结余经费须按规定及时办理结题,并在办妥结题手续后六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

所有科研项目须按照项目预算支出经费,同时鼓励合理高效使用科研经费。项目结题后如尚有结余经费的,在项目出资方未做明确要求的前提下且结余经费在低于总经费的10%后可转入该课题负责人的学校科研项目发展基金,由项目负责人签批使用,用于开展学术研究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资源占用费、项目审计费等。验收或结题评价好的项目,在每个课题结余经费转入项目发展基金账户时,可发放节约奖,最高为结余经费的35%。

结余经费在项目结题后一个月内结转,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四条 凡中止、撤销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或因项目负责人调离、离岗等原因不能继续主持,且无人负责的项目,结

余经费由科技产业处与资金来源方协商处理。

第七章 科研经费形成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除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中注明代为购置、自制或组装形成的资产需移交委托方外,其他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国有资产,应严格按国家有关的招标、采购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登记、入账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

第二十六条 科研经费购置项目耗用材料应实行出入库登记制度。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自制、组装设备需交付项目委托单位的,应在项目合同中注明,并在其合同附件中列明需要购买属于固定资产的设备名称、数量、估价。购置上述设备报账时须由项目负责人在发票上注明“按合同要求交付委托单位”字样,财务处核对登记后,可不办理学校固定资产登记手续。项目完成移交资产给项目委托单位后,凭项目委托单位的资产验收单(或证明)办理项目结题、结账手续。

第二十八条 由协作单位赠送的仪器、设备,均需到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仪器设备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在科研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过程中,对出现违规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在校内予以通报,加强警示教育;对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参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在科研收入中凡涉及应纳个人所得税收入,均按《中华人名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依法纳税;科研项目因提供的技术开发与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文化创意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属于“营改增”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范畴,符合免税政策的办理免税手续,符合应交增值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征收暂行条例》,依法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北大学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校科字〔2013〕6号)废止。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若与国家相关部门文件不符时,以国家相关部门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中北大学校办 2014年11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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