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北大学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具体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校发〔2014〕3号)
校发〔2014〕3号
关于印发《中北大学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具体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院(校区)、部、处及直属单位: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困难遗属关怀,做好对困难遗属的帮扶工作,根据《山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山西省财政厅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中共山西省委老干部局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等两项费用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修订《中北大学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具体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北大学 2014年3月17日
中北大学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具体办法(修订稿)
一、补助原则
1.我校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困难情况给予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二、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系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遗属:
1.父、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父年满六十岁,母年满五十五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2.配偶(夫年满六十岁;妻子年满五十五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符合以下其中之一即为补助对象:
(1)未满十八岁;
(2)虽年满十八岁,但尚在大学、中专、技校和普通中学学习;
(3)因疾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弟、妹)符合以下其中之一即为补助对象:
(1)未满十八岁;
(2)虽年满十八岁,但尚在大学、中专、技校和普通中学学习;
(3)因疾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补助费标准
l.死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以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作为计算基数。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原则上执行省政府规定的标准。
3.死者遗属一般每人每月按80%领取(余数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计算)。
4.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按100%领取。
5.死者系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父、母和配偶按100%领取。
四、特殊说明
1.工作人员死亡后在国家规定的火葬区内未实行火葬的,其遗属不在本办法规定的补助范围之列。
2.死者遗属如违反国家法律法纪和校规校纪的,本办法规定的补助将予以取消。
3.死者配偶另行结婚后,其本人原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即予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仍继续发给。
4.享受定期补助或未享受定期补助的遗属如遇特殊困难,可视其困难情况,适当给予临时救济。
5.未转正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不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家庭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
6.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有变动时,应从迁移之下月起,改按迁入地的标准执行。
7.本办法下达后死亡的工作人员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从工作人员死亡之下月起执行。
8.工作人员离退休后死亡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也按本办法执行。
9.工作人员离休后死亡,包括符合离休条件而未办离休手续即去世的人员,其无工作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执行晋财行〔2013〕155号文件所规定的标准:地级市所在地城区每人每月800元;县(市、区)城区、乡镇及农村的,每人每月750元;无依无靠的孤独配偶,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0元。
10.校工会负责遗属的认定及其生活困难补助的日常管理,享受补助的人数、条件等情况有变化时,会按变化后的情况重新确定。
五、审批权限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由死者遗属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申请并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到相关部门核实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由校工会审批,财务处统一办理。一般每半年公示一次补助情况,如有异议,则酌情处理。
六、经费开支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临时救济费,按现行规定由学校从行政管理费项下支付。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即行废止。
八、本办法解释权在校长办公室及校工会。
中北大学校办 2014年3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