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财〔2013〕18号
关于印发
《中北大学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校区)、部、处及直属单位:
《中北大学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经2013年11月12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北大学
2013年11月18日
中北大学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山西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管理,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根据《山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晋财库〔2007〕3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校在职在编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贷记卡。
第三条 为保障金融信息安全,加强对公务卡监控和管理,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统一使用“628”字头的银联标准贷记卡。我校为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办理的公务卡采用全省统一格式、统一标记形式进行发放,由发卡行按统一规定制卡。
第二章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我校在职在编教职工每人可申领一张公务卡。公务卡申领程序为:申请人本人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经所在单位、部门审核后,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送交财务处,财务处对申请人资料进行确认,送交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发卡。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财务处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传输到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
第五条 公务卡实行实名制。持有公务卡的我校教职工(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持卡人应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新增的需办理公务卡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办理申领手续。因离职、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应按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的银行欠款,停止公务卡使用。公务卡日常对账由持卡人自行负责。如公务卡遗失,持卡人应尽快拨打发卡行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挂失,或到发卡行办理书面挂失。办妥挂失手续后,可持本人身份证提出补发新卡申请。挂失后补办的新卡和原卡卡号不同,持卡人应及时向财务处提供更新后的公务卡卡号。
第六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定为每张公务卡透支额度上限为2万元。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财务处提前向发卡行申请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七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指我校教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
第八条 公务卡的使用范围是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办公费、小型会议费和2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九条 公务卡消费需取得发票及相关刷卡凭证。对于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POS签购单)。
第十条 公务卡公务支出不允许提取现金。对公务卡提现行为,视同个人支付行为,财务处将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四章 公务卡报销管理
第十一条 财务处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对我校教职工公务卡刷卡消费凭证进行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不予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第十二条 我校教职工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即银行记账日至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期限),尽快到财务处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等相关费用,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三条 报销人申请办理公务卡结算资金的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财务要求整理好各类报销发票和公务卡刷卡凭证等,财务人员根据各类经费使用规定和开支范围审核报销凭据。
第十四条 各类报销发票和公务卡刷卡凭证等经财务人员审核通过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制度通过国库零余额账户将报销资金转到公务卡,完成报销。涉及到差旅费补贴等需现金支付的部分可在财务处现金结算。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根据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财务处要在全校范围内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加强对持卡人宣传、培训;要做好本校教职工公务卡的日常管理、报销与清算管理和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持卡人要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执行公务的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和财务处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
第十七条 持卡人应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利用公务卡套取现金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
第十八条 公务卡也可以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学校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财务处所有。
第二十条 本办法于2013年11月12日校长办公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北大学校办 2013年1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