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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北大学与校外单位及个人签订合同或协议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2015-09-10 10:22   审核人:

校发〔2012〕5号


关于印发《中北大学与校外单位及个人签订合同或协议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处及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各级干部的管理水平和依法办事的能力,促进依法治校工作的深入开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有效运行,特制订《中北大学与校外单位及个人签订合同或协议的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中北大学与校外单位及个人

签订合同或协议的规定

(试 行)

依据上级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各级干部的管理水平和依法办事的能力,促进依法治校工作的深入开展,建设和谐校园,有必要对学校内部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规范,以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有效运行,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学校的各级各类干部要认真学习国家制定的《民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和政策,树立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条凡与学校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协议,必须经学校领导批准,以学校的名义对外签订,各单位和部门均不得自行对外签订。

对外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具体经办单位和部门应将合同文本先送交法律顾问提出意见,然后请校领导审查批准,并由校法定代表人签署后生效。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应由经办单位或部门以及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三条根据工作的不同性质和实际需要,为方便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各单位、各部门有必要以本单位或部门名义对外进行涉及经济方面业务联系或需要签订合同、协议时,应取得学校的授权,以委托代理的名义对外进行业务活动。

第四条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均不得以学校资产和以本单位的名义对外提供经济担保。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给学校在经济和声誉上造成严重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五条凡涉及学校利益和行政行为而对学校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具有经济性内容的文字性证明或情况说明的函件时,需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或由校办主任签注意见,以学校名义对外出具公文函件。

第六条各单位和部门,凡有对外经济往来以及涉及债权债务的,均应有书面资料和文字记载,并要妥善保存。

第七条对已生效的合同或协议,负责承办的单位或部门以及经办负责人,要严格按合同条款履约,认真把握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和期限,避免违约造成不必要损失或带来复杂的诉讼纠缠。

第八条对于劳动和劳务合同以及劳务派遣合同,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需要,在学校授权的范围内自行聘用和雇佣人员。用人期间出现纠纷或问题,要及时疏导、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创造和谐融洽的劳动关系。

第九条过去学校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主题词:法律 合同 协议 规定 通知


中北大学校办 2012年4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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