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4〕7号
关于印发
《中北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校区)、部、处及直属单位:
《中北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经2014年6月16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北大学
2014年6月17日
中北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公务接待管理,规范学校公务接待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党政机关省内公务活动接待从简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校外人员来校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的接待。
第四条 公务接待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遵循依法依规与廉洁自律相结合,加强公务接待监督与管理;
(二)遵循保障公务与勤俭节约相结合,有效控制公务接待支出;
(三)遵循“统一标准,分类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校级接待范围:
1.上级主管部门、兄弟院校、协作单位的主要领导;
2.以学校名义邀请的专家、学者和重要来宾;
3.校领导交办的接待任务。
各单位接待范围:
1.各单位举办或承办的会议;
2.上级主管部门、兄弟院校、协作单位的业务往来。
党办校办负责校级公务接待,各单位按照对口、对等接待的原则承担接待任务。
第六条 公务接待应安排接待对象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一般在学校餐厅用餐。接待用餐原则上以自助餐为主,15人以下或者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可安排桌餐,并严格控制陪同就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 公务接待就餐标准按照如下标准执行:
接待厅局级及以上领导(或教授级专家)及随行工作人员,工作餐不超过100元/人·餐;接待其他人员,工作餐不超过80元/人·餐。一般不安排负责接待单位的工作人员就餐,因工作确需安排的,就餐标准不超过50元/人·餐。
第八条 住宿应在学校学术交流中心或定点宾馆安排,省部级领导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领导安排单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执行协议价格。除宾馆免费提供的房间用品外,不得额外配备其他物品,不得摆放香烟、鲜花、水果等。同城接待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第九条 公务接待活动应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条 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清单制度,接待单位应据实填写填报《公务接待清单》(见附件)。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单、一月一结”制。
在校外进行公务接待的,报账手续实行“三单合一制”, 即《公务接待清单》、财务票据、公务卡刷卡单三单合一,审签报账;在校内进行公务接待的,报账凭《公务接待清单》和财务票据报账。
公务接待费由承担接待任务的单位统一支付,不得报销因私发生的接待费用和消费费用。
第十二条 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并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旅游等,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接待单位应科学安排公务活动项目、场所和方式,应利于公务活动开展。接待人员工作时间一律不准饮酒。
第十五条 严禁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商业预付卡、纪念品和土特产品,以及贵重金属和其他贵重物品。
第十六条 科研活动接待按照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办校办、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